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永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蔡國卿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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