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4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4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4570號債權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按執票人應於法定期間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30條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為付款之提示,故對債務人即背書人甲○○請求與法不合;又,債務人乙○○之住居所非本院管轄,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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