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陳淑貞)選任辯護人謝依良律師
許安德利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原名陳淑貞)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原名陳淑貞)因違反重利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裁定自同年月二十七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謝瑞龍
法官李東柏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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