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孫正華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99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友邦巨人基金│21-D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