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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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甲○○
一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9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4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 李旺興 │陽信銀行信義分行│93年5月20日│200,000元│A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