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甯潤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94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甯潤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