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六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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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六簡字第12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笠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659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笠偉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3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笠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心情不佳,竟恣意竊取告訴人 黃景彥 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無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而其所竊之物品業經警發還告訴人,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各1份附卷可佐,可見被告知錯能改,尚知悔悟;兼衡被告所竊物品之價值、犯罪動機、手段,暨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惟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業與告訴人和解成立,已如前述,本院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
查被告所竊物品,業經警發還告訴人,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一併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659號
被 告 楊笠偉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笠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2日13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黃景彥所經營位於雲林縣○○市○○路00號之三千娃娃屋內,徒手竊取遙控車1台(價值約新臺幣400元),得手後騎車離去。嗣於113年6月9日經警通知到案,扣得前揭遙控車1台(已發還)。
二、案經黃景彥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笠偉於警詢時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黃景彥於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被告於上開時、地行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立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鄭尚珉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