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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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蔡嘉哲

選任辯護人 簡詩展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已坦承所有犯行,歷經羈押程序至今,已有所警惕,不至於再犯,且被告母親知悉後亦深刻反省未能注意被告日常生活情形,日後將好好管教被告,不讓被告有再犯之機會,因此請求准予具保並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自述上網搜尋工作,受到金錢誘惑而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行,自制力甚低且法治觀念薄弱,且參以詐欺集團犯罪分工仔細,短時間即能反覆騙取被害人龐大之財產,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執行羈押。

三、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犯上開之罪嫌疑重大,羈押之原因雖尚未消滅,然斟酌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尚未確定),考量全案犯罪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家庭支持狀況、資力等情,認被告如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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