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27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柏維
被 告 盧英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壹萬玖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