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84號上訴人九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郭碧蓮 訴訟代理人 曾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麗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8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521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