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22號原告 黃玉錦 被告000男、尚.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炎洪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五、六行中關於「足見被告 王思亭 並非原告自被告 陳俞碩 受胎所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足見被告000並非原告自被告鍾炎洪受胎所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