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附民原告E女代號0000.附民原告F男代號0000.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G男代號0000.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C女代號0000.附民原告G男代號0000.附民原告C女代號0000.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附民被告 羅清風 本件原告因被告羅清風刑事妨害性自主案件(100年度侵訴字第29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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