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4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景森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037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調偵字第29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景森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037號判決,固依據法定期間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於民國103年3月7日具狀向法院提出上訴,有收文戳可稽,惟未敘述理由,僅稱上訴理由另狀補呈等語。原審法院103年3月11日以新北院清刑玄101年度易字第4037號函命被告於文到後七日內補充上訴理由,於103年3月1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新北縣○○區○○街○○號4樓所在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復於103年5月30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到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於103年6月8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新北縣○○區○○街○○號4樓所在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