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公務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127號原告劉恆被告 陳芷淳 上列被告陳芷淳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