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13號上訴人 翁女喬 (不得由管委會代收)被上訴人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蔡林文權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9,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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