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761號原告 黃東雄 訴訟代理人 陳正賢 被告 唐瑋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 黃東熊 於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4號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陳昭仁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敏中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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