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聲明拋棄繼承權,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繳,並補正被繼承人乙○○第二順位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憑,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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