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9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欽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行集中審理,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完成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提出於本院,期間雙方應逕自協助對造完成爭點整理並送達繕本予對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辦理。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