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審查,然聲請人未提出及說明,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8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雖於97年8月19日以民事陳報狀補正部分事項,惟仍未提出96年度各類所得清單、房屋登記簿謄本、租賃契約、租金支出證明、勞健保費支出憑證等資料,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更生不備其他要件,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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