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原告與被告 王瑞國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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