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原告與被告 王瑞國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