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曉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101年度偵字第1199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圖案短皮夾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曉雲於民國101年8月10日,在拍賣網站上陳列、販賣仿冒「GUCCI」商標圖案短皮夾1個,經警查獲並扣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惟該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扣押物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鄧曉雲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19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圖案短皮夾1個,確屬仿冒品,有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在卷可證(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996號卷第15、18頁)。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承上開仿冒「GUCCI」商標圖案短皮夾1個係其所有而意圖販賣,復有被告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之拍賣網頁1份在卷可佐(同上偵卷第19至22頁)。是上開物品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