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林銘章 上列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員林市○○○段○○○○段0000○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其坐落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個人所有權全部)。
二、依上開不動產登記謄本,提出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表明本件相對人之完整姓名、住址。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