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銘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銘淋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銘淋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