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4號聲請人 林振傑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668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聲請人林振傑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3049號、第3475號;本院繫屬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8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但依證人之證述、卷內證據等相關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被告所涉之上開犯行,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前有通緝到案之紀錄,足認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其供述亦與證人證述多有矛盾不合之處,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2年10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仍否認犯行,辯護人並請求詰問相關證人,在與其他證人對質、詰問以釐清相關案情前,仍有事實足認勾串證人之虞,而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依蓉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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