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7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宴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