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51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鄧敦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五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五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鄧敦文於民國103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57計算,逾期繳款時,除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之1.5倍(惟以年利率百分之20為上限,逾百分之20者,概以百分之20計收之)按日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除付至民國106年06月20日之應繳本息外,尚積欠債權人本金321,258元,及前述約定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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