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威宇(冒名:林威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威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林威宇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6年12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