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志強選任辯護人陳敬于律師
鄭渼蓁律師 王佩心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397、4398、4729、5745、6172、6175、6176、6295、6657、6896、6897、7123、7126、7206、7241、7614、7615、7616、7939、8297、8720、9308、9309、9598、9603、10299、12536、12851、13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施志強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陳奕帆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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