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蘋瞬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306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蘋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陳奕帆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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