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已為相對給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王老得 被告 林金燕
林粉快 林采儀 李怡嫻 林淑惠 林燕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已為相對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即原告所主張之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