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2219號
上 訴 人  余雪卿楊心榕 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99年度重小
字第22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零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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