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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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長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8月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6月7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江振義法官王詠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