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487號上訴人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乙○○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盈德科技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以下同)2,959,63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5,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