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男38歲上列被告因93年度簡上字第3號妨害投票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上列被告所在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林惠君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長貴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男38歲上列被告因93年度簡上字第3號妨害投票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上列被告所在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林惠君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