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131號

聲請人 陸俊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怡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二、釋明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

三、釋明相對人之姓名、住址、身份證號。

四、提供聲請狀正本(聲請人之簽名不得為影印本)。

五、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六、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七、相對人楊怡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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