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131號
聲請人 陸俊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怡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750元。
二、釋明請求之標的金額為何。
三、釋明相對人之姓名、住址、身份證號。
四、提供聲請狀正本(聲請人之簽名不得為影印本)。
五、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六、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七、相對人楊怡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