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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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3號

債權人 徐嘉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宗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江宗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江宗樺所有。

㈡提出Line截圖江、 花花 為債務人江宗樺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違約金新臺幣46,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㈣提出債務人「江宗樺(住○○市○區○○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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