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9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50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瑞發

債務人佑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姚保全

債務人 何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柒拾玖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46,437元

114年6月4日

2.72%

自114年7月5日起

002

310,000元

114年5月27日

2.72%

自114年6月28日起

003

180,000元

114年6月23日

2.72%

自114年7月24日起

004

140,000元

114年5月30日

2.72%

自114年7月1日起

005

511,679元

114年5月5日

2.72%

自114年6月6日起

006

185,746元

114年5月4日

2.72%

自114年6月5日起

007

1,240,000元

114年4月27日

2.72%

自114年5月28日起

008

720,000元

114年5月17日

2.72%

自114年6月18日起

009

560,000元

114年4月30日

2.72%

自114年5月31日起

010

2,899,514元

114年5月5日

2.72%

自114年6月6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