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50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瑞發
債務人佑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姚保全
人
債務人 何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柒拾玖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46,437元
114年6月4日
2.72%
自114年7月5日起
002
310,000元
114年5月27日
2.72%
自114年6月28日起
003
180,000元
114年6月23日
2.72%
自114年7月24日起
004
140,000元
114年5月30日
2.72%
自114年7月1日起
005
511,679元
114年5月5日
2.72%
自114年6月6日起
006
185,746元
114年5月4日
2.72%
自114年6月5日起
007
1,240,000元
114年4月27日
2.72%
自114年5月28日起
008
720,000元
114年5月17日
2.72%
自114年6月18日起
009
560,000元
114年4月30日
2.72%
自114年5月31日起
010
2,899,514元
114年5月5日
2.72%
自114年6月6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