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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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7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宏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05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其中附表編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16日19│105年7月17日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850號│毒偵字第1850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705號│705號│││├──┼────────┼────────┼────────┤│事實審│判決│106.02.07│106.02.07││││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705號│705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3.07│106.03.07││││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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