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季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12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年6月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歷經2次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應適用105年6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
三、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被告因於105年5月20日2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
某旅館房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26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5年9月13日起至107年3月12日止,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265號偵查卷、105年度緩護命字第542號、105年度緩護療字第87號、105年度緩字第1207號緩起訴執行卷無誤,且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及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晶體及粉末殘渣等物,經送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則如附表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6月2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年北市鑑毒字第270號鑑定書存卷可佐,是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及粉末殘渣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及盛裝上開毒品粉末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而被告經警查獲後,亦於105年5月21日偵訊時當庭向檢察官表明:扣案之吸食器和毒品均不要了等語,即已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一事不提出異議之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附表┌───────────┬───────────────────────┐│名稱││├───────────┼───────────────────────┤│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年北市鑑毒字第270號鑑定││命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書││含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只│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2.12公克,淨重:1.78公克,驗餘淨重:1.│││77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6月29日航││命之粉末殘渣若干(含無│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法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1│⒉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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