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廿七日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續字第四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依上規定,聲請人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應依刑事訴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