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抗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裁定(九十五年度撤緩字第八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查抗告人甲○○前因肇事逃逸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宣告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又因故意犯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罪,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嘉交簡字第五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等情,分有上開判決正本二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足認抗告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受刑人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受緩刑之宣告,而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後仍在緩刑期內,依前揭施行法之規定,自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非於緩刑期內故意犯酒醉駕車罪,係與朋友聚餐後酒精濃度超逾可安全駕車之標準,然無危害交通安全之故意犯罪行為,抗告人已將不良行為改正,本件實無撤銷緩刑之必要,懇請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查抗告人行為後,刑法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均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有關修正前刑法第七十五條原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更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及七十五條之一則分別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然查,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之原則為比較;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係採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既曰法律,自較刑之範圍為廣,是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為處理者僅限於行為可罰性之法律規範變更適用關係,事關執行之緩刑宣告等相關規定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其適用關係必須是以裁判時之法律為準(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再者,依新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於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是不論緩刑宣告係在新法施行前而適用舊法為之,或新法施行後適用新法為之,皆得依新法規定撤銷緩刑,故就撤銷緩刑而言,沒有新舊法何者較有利或不利之比較問題,而皆應適用新法規定,核先敘明。
四、經查:抗告人甲○○前因肇事逃逸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嘉交簡字第三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宣告緩刑三年,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抗告人於緩刑期內即同年八月十七日因酒後駕車涉犯公共危險罪,復經該院以九十五年度嘉交簡字第五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同年十月二十三日確定等情,分有上開判決正本二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則抗告人於前案緩刑期內,又故意再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而受有期徒刑三月之宣告確定,併參酌其前後犯案之情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依現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自得撤銷其前案所受之緩刑宣告。至於抗告意旨所稱、有悛悔之意、已將不良行為改正云云,縱屬實情,該結果亦係抗告人於緩刑期內故意再犯罪後之行為,核與抗告人應否撤銷緩刑之宣告無關,原審因而依檢察官之聲請,援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現行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裁定抗告人前開之緩刑宣告撤銷,於法自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世展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