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鳳秩字第8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吳銘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8月6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2939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銘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7月19日18時許,在
高雄市某地點,以手機上網登入(暱稱吳銘晉)臉書網頁,
在爆料公社二館臉書刊登媒體去年報導之「照片」並留言「
奇怪了我的天、昨天我的王老師預言為什麼會被刪文呢、還
有奇奇怪怪的人來留言、水進的來、車過不去、高雄淹大水
」等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因認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等語。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
文。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
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
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
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
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
本條項款之非行。經查:被移送人因見其友人 王宏展 前一日
張貼高雄捷運站淹水之照片(下稱系爭照片)及文章其下有
很多留言,竟在於108年7月19日18時許,在高雄市某地點
,以手機上網登入(暱稱吳銘晉)臉書網頁,在其友人王宏
展之上開文章被刪除後,為了「無聊跟風」而以「吳銘晉」
之名義,在「爆料公社二館」臉書,刊登其先前所下載之系
爭照片並留言「奇怪了我的天、昨天我的王老師預言為什麼
會被刪文呢、還有奇奇怪怪的人來留言、水進的來、車過不
去、高雄淹大水」等語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述
明確(見本院卷第2頁至第4頁),並有其臉書之貼文(見
本院卷第5頁至第6頁)可證。而被移送人所張貼之系爭照
片實係新聞媒體「NOWnews今日新聞」於「107年8月23日
」之新聞報導照片等情,有該新聞列印資料1紙可稽(見本
院卷第9頁)。依上開事實堪認被移送人於刊登系爭照片及
留言當時,已明知其友人王宏展(即其所謂「王老師」)前
一日之文章及照片,並非真實,而遭刪文,竟仍為了「無聊
跟風」之非正當理由,故意將此不實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
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誤認為照片地點「正」
發生嚴重之水災,而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
形。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規定,應依法處罰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行
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豐富
附註: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罰鍰應於裁處
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
得聲請易以拘留。」之規定,罰鍰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10日
內向移送之警察機關完納,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