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0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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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0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倫宏 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倫宏已於民國108年4月28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猶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對
無當事人能力之林倫宏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
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