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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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五八號
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法官蘇達志法官朱建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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