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捌萬叁仟壹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伍佰玖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宗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蕭家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