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本署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被告之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而,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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