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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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張忠平
相 對 人 陸勝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陸進枝
相 對 人 陸麗朱
陸鼎智 即 陸國慧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有明文規定。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而該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
第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將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
債權讓與聲請人的通知公示送達,但是相對人住所地是在臺
南市,依上開說明,自應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的法院即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