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76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庭安 、 蔡永欽 、 黃宥博
被 告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632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934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慶昀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未稅零件殘價:8,624÷1.05=8,213,8,213÷(5+1
)=1,369。
(二)折舊額:(8,213-1,369)×0.2(每年折舊率)×(9
/12)年(系爭車輛出廠至發生事故之實際使用期間為8
個月又1日,以使用9個月計)=1,027。
(三)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8,213-1,027=7,186。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費用1,407元+烤漆費用5,628元+未稅零件扣除折舊
後之價值7,186元+零件營業稅411元=14,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