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159號
原 告 朱育成
被 告 葉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以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8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106年10月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詢問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