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簡字第848號
原   告  永誠 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亷
訴訟代理人  胡倧豪
被   告  張司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欲參加中醫遠距研習一事,於民國10
5年3月10日與原告訂立契約,依契約約定研習活動費用總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於訂約前,被告已先繳納
第一期定金30,000元,其餘150,000元,雙方約定於簽訂契
約時,再支付第二期定金20,000元,並於105年3月30日支付
定金尾款10,000元,其餘尾款120,000元,自105年2月起至
106年1月止,每期10,000元,分12期繳納完畢。詎料,被告
僅支付第一期定金30,000元後,未依上述約定期限內繳付其
餘金額,爰依兩造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合約書為
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另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55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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